恋爱期间给对象的个人花销分手后要求偿还?
三门县律师
2025-05-28
在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款,一旦被认定为赠与,通常很难改变这一认定并要求偿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除非能证明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、欺诈、胁迫等情形,或者赠与附有条件而条件未成就,否则赠与一旦完成,便不可撤销。因此,除非有特殊情况,否则很难要求偿还已赠与的钱款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从法律角度,区分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借贷主要看双方的意图和证据。赠与通常是无偿的,没有还款的义务;而借贷则是双方约定的,有明确的还款义务。证据方面,如转账时的备注、聊天记录中的表述等,都可能成为判断的关键。因此,在恋爱期间进行金钱交易时,最好明确双方的真实意图,并保留好相关证据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如果恋爱期间的钱款是借款,分手后对方不愿偿还,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首先,收集证据,如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等,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;其次,尝试与对方协商,要求偿还;最后,如果协商无果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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